員工比合同提前離職違約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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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比合同提前離職違約金多少?

員工比合同提前離職違約金多少?

勞動用工合同還沒到期,提前30天辭職,一般不需要賠償違約金,除非合同約定服務期;

1、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2、至於賠償問題,一般來説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如果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專項培訓並約定服務期的,需要支付違約金。違反競業限制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從構成要件上看,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應具有一元性。在違約責任的構成上,英美法系合同法認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一個,即違約行為的存在,而大陸法系傳統的法律與理論都認為應具備四個要件: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違約人主觀上的過錯。基於勞動合同的特殊性,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宜採用英美法系合同法中關於違約責任要件的規定,即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需違約行為的存在即可。其理由主要基於兩點:

(1)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構成上並不以損害事實為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損害事實僅是在承擔賠償損失違約責任時的一個前提,並不能説,無損害事實,勞動合同違約方即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2)勞動合同違約責任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構成要件,不僅方便裁判,利於提高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追究效率,而且可以促使當事人增加履行合同的責任感,儘量遵守合同紀律。

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構成要件具有一元性,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違約人主觀上的過錯。這四個方面是勞動合同中違約責任的主要構成要件,滿足這4個條件即可認定為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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