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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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糾紛處理程序有哪些

(一)如果企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首先申請勞動爭議調節委員會調解;

(二)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調解。

(三)調解不成,申請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仲裁。

(四)仲裁不成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沒有勞動保障部門的調解或仲裁文件,法院不會受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着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協議以後,是不可以隨便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有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是終止勞動合同的話,那麼需要對勞動者的損失進行賠償,但是賠償也是有一定的標準的。主要是根據勞動者的薪資標準和工作年限來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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