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工資該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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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工資該怎麼算

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在勞動合同解除時,單位應該結算勞動者的工資。具體來説,解除勞動合同工資該怎麼算?下面本站小編為您做一個小小的總結,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一、解除勞動合同工資該怎麼算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月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

何謂應得工資,按照該條例的解釋包括了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總和。

由此,可以認為凡是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屬於工資範圍內的應得貨幣收入都應該計算進去,由此應理解為工資總額。

對於工資總額所包括的內容,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作了解釋,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所以,凡是12個月當中應得以及已經得到的上述範圍的貨幣收入,都應作為工資的範圍予以計算,但是,應當將不屬於工資範圍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勞動收入予以剔除。

二、勞動合同解除工資何時支付?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支付時間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且工資每月至少發放一次。

那麼,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的情況下,工資又該何時發放?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經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會表示,根據公司關於工資發放的相關規定,工資統一在每月的某日發放,要求勞動者在指定的日期到單位領取工資或者辦理相關的手續。

事實上,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所以,在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立即支付當月的工資,且用人單位不能以公司的工資制度進行抗辯。

在現實生活中,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不少用人單位都會以單位的工資制度為由而沒有立即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有的甚至在勞動者辭職是剋扣員工的工資,這些行為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作為勞動者,如果您有遇到類似的情況,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您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立即足額向您支付工資,如果單位拒絕,您可以採取法律措施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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