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醫療補助支付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勞動合同法醫療補助支付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醫療補助支付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對醫療補助費作出相應的規定,醫療補助費的規定散佈在勞動部門頒佈的政策文件中,根據相關政策,企業應在以下幾種情形下應支付醫療補助費: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合同未到期,醫療期滿,醫療未終結。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合同到期,醫療期未滿。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來看,精神病、癱瘓等傷病可視為重病,癌症等傷病可視為絕症。至於月工資的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月工資標準可以理解為職工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

但是這裏會有人提出異議,職工在醫療期間企業一般發放的是病假工資,而在很多地方(除上海等地外),職工的病假工資一般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的80%發放的,醫療期間工資遠遠低於職工正常工作期間所得到的工資數額。如果把醫療期工資計入職工月工資平均數的話,對職工是不公平的。因此,筆者認為應以員工醫療期前正常工作期間12個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在單位發現勞動者在工作的期間內有生病甚至是重病的情況是必須給予其必要的時間去治療的,這也就是所謂的醫療期以及相關的醫療補助費用,但是單位能夠給員工的費用肯定是有限而不能完全覆蓋了所有的醫療費用只能由員工自己承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