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過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獲得哪些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2W

試用期過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獲得哪些賠償

在我們去一個新的公司開始新的工作的時候,都是要經過試用期的,只有試用期考核合格之後才能轉正,成為正式員工。對於這種考核合格並即將成為正式員工,試用期過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獲得哪些賠償呢?

1、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1)退休;

(2)患病、負傷;

(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4)失業;

(5)生育。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對於考核合格並即將成為正式員工,試用期過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獲得哪些賠償呢?從上文我們可以看出,應當獲得的賠償項目有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以及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我們在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時候應當及時拿起法律的利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法律的規定,合法錄用或者解除勞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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