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脱密期內是否能正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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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脱密期內是否能正常上班

一、辭職後脱密期內是否能正常上班

辭職後脱密期內能正常上班,用人單位通過約定,要求員工在離職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在員工通知用人單位後,還必須為用人單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該期限屆滿,員工才可以正式離職,在通知後的這段時間內,用人單位可以將員工調換至不需保密的工作部門,以確保員工不再獲知新的商業祕密,因此又被稱為“提前通知期”。這一制度是基於商業祕密的時效性的考慮而設計的。員工在保密部門工作過程中獲知的商業祕密,可能會在脱密期內被公開,從而不再是商業祕密,即便未被公開,由於用人單位的業務在不斷的發展,在脱密期內一定會有新的商業祕密產生,這些新的商業祕密當然更有價值,原有的商業祕密便在脱密期內降低了價值,即使被泄露,也不會給用人單位造成過大的經濟損失。

二、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條款也是用人單位保守自己的商業祕密的一種措施,即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約定員工在離職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到與該用人單位具有競爭性的企業工作。這是保證商業祕密不被競爭對手獲知的一個方法。在這種運作模式下,員工在競業限制期內不是用人單位的僱員,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或解除。競業限制義務的根據在於勞動合同中的尚未失效的保密條款或另行簽訂的保密協議。但是在脱密期內,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並未解除,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員工也仍須遵守用人單位的種種規章制度,只是須離開能接觸到商業祕密的部門。這是兩種制度的差異所在。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限裏,勞動者有義務完成用人單位佈置的任務。但是我們需要知道的是在勞動合同沒有期滿,選擇辭職的話,需要提前給用人單位説明,並且需要在辭職後一定時間裏繼續行駛勞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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