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辭職也要提前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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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簽勞動合同辭職也要提前説嗎?

沒簽勞動合同辭職也要提前説嗎?

如果已經過了試用期,即使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也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屬於用人單位違法,另外電話錄音,QQ聊天都算證據。

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補繳保險並支付未簽訂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協商不成的,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還需要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一般計算11個月的工資,其次是單位未交保險造成的損失,一個月的工資可以作為解除合同的經濟賠償金。沒有勞動合同的,可以認定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單位可以支付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金,解除合同。這不是問題的關鍵。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兩倍;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但是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辭職也是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從第二個月開始,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雙倍的工資,最長要求的時間是11個月,如果超過一年依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認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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