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辭職要提前一個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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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簽勞動合同辭職要提前一個月嗎

沒簽勞動合同辭職要提前一個月嗎

一般勞動者辭職,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但是因為非勞動者原因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立即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所以説,這種情況下,是不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辭工的。而且由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補交社保,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勞動者可選擇以下方式解決與公司發生的勞動爭議:

(一)協商: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二)調解: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的可以口頭形式,也可書面形式,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必須履行。

(三)仲裁: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縣(區)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訴訟: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不經仲裁不能直接提起訴訟。

二、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述,在沒有籤合同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當然是不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的。另外要注意的是,由於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給勞動者,這是法律規定,同時還要補交社保,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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