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勞動合同解除時間可否向前追訴?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解除勞動合同後1年內可以起訴,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般規定(適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終局案件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是勞動合同解除時間可否向前追訴?

解除勞動合同後開始訴訟是可行的,因為在勞動合同的解除後的訴訟時間是一年,對於自己的爭議的部分如果提請有關仲裁機構依據的存在的處理上矛盾,或是當事人對於仲裁結果存在不服的情況,訴訟手段的運用在一定的意義上是最為保障的。

勞動合同爭議在訴訟前須進行勞動仲裁程序,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訴。因此須區分仲裁時效期間和勞動訴訟期間。

1、仲裁時效期間

(1)一般仲裁時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仲裁時效中止:期間出現法定事由,仲裁時效會自動中止(如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中止事由消除之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仲裁時效中斷:仲裁時效期間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勞動爭議訴訟時效期間

(1)一般規定(適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終局案件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2)特殊情形:仲裁終局案件,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勞動者:對於仲裁終局案件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法律程序的處理是當事人的需要按照有關要求進行的訴訟,但是如果自己的勞動合同解除已經超過一年,那麼自己的上述的方式就會喪失必要的法律基礎,如果自己的利益保障的需要當事人進行協商,可以考慮,即使是仲裁,有關的調解也是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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