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沒簽合同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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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沒簽合同怎麼賠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之後,雙方就確立了勞動關係,這種法律上的勞動關係雙方的權益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有些單位可能會由於各種原因而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實際上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單位沒簽合同怎麼賠償?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單位沒簽合同怎麼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如何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也就是説,勞動關係的確立不以簽訂勞動合同為根本要件,只要存在用工關係即表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

對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提供銀行支付工資的記錄、工資支付憑證,以及工作證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事實管理的證明等。另外,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可以作為有效證據進行佐證。

法律、法規對此也進行明確規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定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照以下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表明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由於勞動者跟用人單位之間所掌握的資源與信息量之間的不平等,法律在對勞動者提供有效保護的同時,對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也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其中,上述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如果用人單位舉證不能,則要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應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因此,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工作之後,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只有勞動者對自己的勞動權益加以重視,用人單位才不會輕易置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於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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