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五期保護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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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五期保護的內容有以下五點:

女職工五期保護的內容有哪些

(一)、 女職工月經期保護

女職工月經期間,除了不安排其參加禁忌從事勞動的工作外,對女職工集中的單位,要建立有沖洗設備的女工衞生室,尤其是從事巡迴操作和長時間站立作業的女職工,更需要設立衞生室及沖洗設備。

(二) 、女職工孕期保護;

女職工在孕期的特殊勞動保護在《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都有明確規定。

(1) 女職工在孕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

(2) 女職工在孕期禁止從事某些工作,如:制約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的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3) 女職工在孕期不得加班加點,懷孕7個月後,不得上夜班,對不能勝任原崗位勞動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調換崗位安排適宜的勞動。對懷孕 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企業應設工間休息室,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休息時間,並允許懷孕的女職工在預產期前休息兩週。《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還規定,懷孕女職工產前檢查,應當算做勞動時間。

(三)、 女職工產期保護;

《勞動法》和其他勞動保護法律法規,都對女職工生育期的保護作了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四)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女職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勞動保護,國家在《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已做了明確規定,主要有:

(1) 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應享受有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2)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不得從事夜班勞動和加班加點的勞動,不得從事國家規定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3) 女職工哺乳嬰兒滿一週歲後,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的,可經醫務部門證明,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哺乳期。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長1個月至2個月。

(五) 、女職工更年期保護;

根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衞女發[1993]第11號)的精神,凡進入更年期的女職工,應得到社會廣泛關注,向她們宣傳更年期生理衞生知識。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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