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企業裁員 - 員工要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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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企業裁員,員工要注意哪些
1、裁員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規定,企業裁員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2、裁員方案是否保障員工的法定權利和利益,依照《勞動合同法》,有五類對象是不得裁員的,如職員在孕期、產期的;連續工作十五年且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等。
3、有被老單位優先錄用的權利。
4、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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