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基數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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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在司法實踐中,其中一種司法實踐觀點是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勞動者月基本工資為準。根據相關規定,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規定如下:雖然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二倍的工資”,但是並未明確具體的計算基數。也有人理解為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另一倍,但是由於現實中存在許多勞動者月工資並不標準或並不形成固定不變的工資(或者根本就是口頭約定的工資,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口頭約定工資又起爭議),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勞動爭議發生並進入仲裁、訴訟程序,必然導致“二倍的工資”另一倍的工資如何進行進行計算、究竟以什麼基數支付。關於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在司法實踐中,各地也會有差別,其中一種司法實踐觀點是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勞動者月基本工資為準,而當勞動者月基本工資無法核實或雙方均無法證實時,各地司法實踐就可能會出現一些勞動爭議仲裁委或法院的意見。以浙江省為例,根據《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其中第38.條,加班工資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加付的一倍工資的計算以職工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標準工資為基數。前款標準工資難以確定的,按以下方式確定計算基數:

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基數怎麼計算?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基數;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以職工本人的崗位工資與技能工資之和為基數;

(3)崗位、技能工資難以確定的,以上月職工正常工作情況下的工資為基數,同時應扣除績效、獎金和物價補貼;難以區分工資、獎金、物貼等項目的,以職工上月實得工資的70%為基數。上述計發基數低於當地資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發基數。

勞動者如果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產生了雙倍工資,那這部分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勞動者月基本工資為準。如果勞動者的崗位、技能工資難以確定的,則以上月職工正常工作情況下的工資為基數,同時應扣除績效、獎金和物價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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