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60歲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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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農民工在六十歲時養老保險繳費未達到十五年,可以延長到十五年。

年滿60歲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

按《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都有繳納養老保險的義務,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由單位繳費,個人部分由個人繳納。社會保險關係是在勞動關係基礎上產生的社會關係,有社會保險關係就有勞動關係。《社會保險法》准許養老保險延長繳費,證明准許延長農民工勞動關係,按勞動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農民工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可以申請轉入户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該條中的“可以”是一個授權性規範,可以也意味着不可以,農民工也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到時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2、最高人民法院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可否認定為工傷,態度十分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認定為工傷,雙方就存在勞動關係。有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按該條規定,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按勞務關係處理,農民工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所以,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為勞動爭議。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

因此,超過六十歲的農民工只要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用人單位應當與簽訂勞動合同。雖然現在也有很多人在退休之後繼續工作,但這個時候的性質不同,屬於返聘,因為勞動者本身已經不具有法律意義上合格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自然雙方之間就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通過簽訂返聘協議或者勞務協議來維護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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