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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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限是怎樣的?

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限是怎樣的?

具體來説,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一年到三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用人單位通過勞動者的表現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也對用人單位的薪資、工作條件等內容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樣看來試用期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時間。

二、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的違法表現試用期是勞動關係確立的初始階段,是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後的合同條款,是企業與員工相互考察、瞭解和熟悉的勞動用工過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而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特殊時期,具有法律約束力,需勞資雙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違背都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勞資雙方,特別是資方往往在試用期上有違法表現。

1、約定試用期過長。有的單位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卻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有的單位規定,試用期三個月,合同一年一訂,從表面來看,這種做法無可非議,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也經雙方協商一致,雙方都有選擇的餘地,但實際上試用期超過了有關規定。

2、隨意解除勞動者。有的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在試用期結束後,以各種理由辭退了招聘人員,因為試用期的工資低甚至不發工資,這些用人單位實際上是在賺廉價勞動力。例如,一些商場到銷售黃金期到來之際大量招聘營業員,等黃金期過了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房地產公司和廣告公司在用人之際,也會利用“試用期”的幌子使用廉價勞動力。一些從事藥品、保健品、化粧品的銷售公司借設辦事處之名,以高薪招聘“市場部經理”或“業務經理”,引來眾多的應聘者,有的人好不容易熬夠試用期,公司卻藉口考核不過關,一紙通知讓其走人,應聘者也是當了一回廉價勞動力。

綜上所述,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就會受到法律保護,將被等同視為具有書面的勞動合同。而且在試用期內解僱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還需要提前三天通知,並給予其一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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