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的關係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8.41K
一、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的關係是怎樣的?
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的關係是,試用期的時間和勞動合同期限相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哪些種類?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可以辭退勞動者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雖然法律制度沒有強行規定適用期的時間長短,但這並不代表試用期的時間可以由用人單位隨意確定,比如勞動合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但公司約定的試用期就長達6個月,這顯然是不合理的,試用期的時間是要計算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