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合理可以不籤辭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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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不合理,可以拒絕簽訂並且離職,因為勞動合同是雙方義務和權利的協議,並且勞動合同簽訂要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所以合同條款不合理危害自己的權利可以拒籤。
《勞動合同法》第17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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