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不買保險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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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了勞動合同不買保險可以嗎?

簽了勞動合同不買保險可以嗎?

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社會保險法》規定確立了勞動關係,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即使是員工自願不參加社保,當遇到社保核查時,用人單位也要補繳社保。但是對用人單位返聘人員,可以不交社會保險。

二、什麼人可以不買社保?

一是退休返聘人員,二是社保關係在別處,未轉入現用人單位的人員。

那如果是員工不願意購買社保的話用人單位可以一是辭退;二是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應該購買社保,否則如果因不買社保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及法律後果由員工承擔。如果員工仍然不願買社保,就讓員工寫一份承諾書,內容中要有“公司已經告知本人應當繳納社保,如果因本人不願買社保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及法律後果由員工承擔”的字樣。

這樣當遇到社保稽核的時候,用人單位才能有充分的證據進行解釋。另外,在遇到員工生病,工傷,生育的時候,用人單位可以以此來規避完全承擔相關費用的風險。

所以購買社保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更是需要用人單位具體落實到位的,有的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合同之後,只給勞動者發放工資,但是卻以各種理由推脱,給勞動者購買社保,但到時候雙方產生了勞動糾紛,吃虧的最終還是用人單位,因為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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