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司法解釋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1W

一、勞動合同簽訂司法解釋有什麼?

勞動合同簽訂司法解釋有什麼?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中工資數額按雙方約定如實填寫。如果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為避免發生糾紛,應該一一寫明。如果勞動合同中對於工資數額未做詳細的約定,雙方可以補充簽訂薪資確認單或薪資構成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與勞動合同有同樣的效力。

勞動合同作為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協議,也有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之分。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直接用書面文字形式表達和記載當事人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的協議。

二、簽訂勞動合同時造假如何處理?

有以下幾種處理辦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糾紛,勞動合同可以作為重要的證據提交,如果用人單位作假,屬於偽造證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因此,誰主張勞動合同造假,誰就需要承擔證明合同有假的舉證責任。

簽訂勞動合同必須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不能違背法律,否則勞動合同無效。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造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也可以去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出現勞動爭議,假的勞動合同被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用人單位屬於偽造證據,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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