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支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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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支付補償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續簽。但是有的人就產生疑問了,究竟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支付補償呢?若要續簽勞動合同,那麼又該注意哪些事項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您做詳細介紹吧。

一、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支付補償

在勞動法時代,合同期滿終止情形原則上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説原則上是因為當時尚有行政法規規定國有企業期滿終止仍需支付生活補助費,而且一些地方法規也規定了期滿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勞動合同法》調整了相關規則,其中第46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儘管現在操作中此經濟補償只按2008年1月1日起算(此操作實際上與《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不符),但畢竟是一筆錢,所以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成了是否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如果用人單位主動不續的,需要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主動不續的,則無需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續訂條件談不妥的,分兩種情形:如果用人單位提供的條件不低於原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也算是勞動者主動不續,無需補償;反之則視為用人單位主動不續,需要補償。

《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確實改變了《勞動法》的規則,原來《勞動法》規定的是: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這可是法定強制終止,與當事人意志無關。到了勞動合同法時代,用人單位是否主動終止成了補償與否的標準,所以用人單位在合同續簽時要考慮操作技術細節問題了。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先下發《勞動合同續簽意見書》,主動詢問勞動者的願意,如果勞動者無意續簽,因此而離職,用人單位就可以節約一些補償成本;如果勞動者同意續簽,用人單位再根據實際需要考慮決定是否續簽,不願意續簽的,主動終止,願意續簽的,雙方進一步溝通協商。也有一些用人單位因員工數量眾多,索性不再事先詢問,直接主動表明是否續簽的意見,然後再讓勞動者選擇,以節約管理成本。

二、續簽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2、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4、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5、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通常勞動合同在期限屆滿之前才會涉及到續簽的問題,而此時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支付補償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種情況下是因為法定情形導致合同終止的,不存在需要單位補償勞動者的情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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