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試用期辭職能立馬走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9.12K 律師解析:試用期辭職不能立馬走,應當提前三天提出。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不需要支付賠償。勞動者未提前提出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 勞動合同 勞動糾紛 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