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有什麼義務?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1W
競業禁止有什麼義務?
律師解析:首先,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其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後,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但協議解除前,協議對雙方均有效,勞動者仍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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