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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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簽約合同的期限是三年,對於時間工作比較長的員工,可能會籤五年,那麼如果合同到期了,員工想要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嗎?根據有關的説法,合同到期不續約的,一般應該提前一個月告知,如果沒有,將會得到一定的補償。

合同到期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嗎

一、合同到期需提前一個月離職嗎

合同到期不續約,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被迫辭職,不需要等一個月,並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以後,不續簽的,超過一個月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從法律上來講,合同到期需提前一個月離職的,不過其實我國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了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但實際情況還是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而定。

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一種引導用人單位的有效手段,是一類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重大經濟利益。在制定勞動合同法過程中,圍繞着經濟補償各種觀點激烈交鋒。最後勞動合同法根據常委會委員和各方面意見,對經濟補償作了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 經濟補償的性質

各方面對勞動合同中經濟補償的性質爭議較大。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提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經濟補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一種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責任。國家要求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一定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在失業階段維持基本生活,不至於生活水平急劇下降。這種社會責任國家承擔的多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少一點,國家承擔的少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多一點。

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以往為用人單位作出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貢獻不完全體現在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中,用人單位的經營效益、持續發展能力和資產的積累都有勞動者的貢獻。經研究,比較認同對經濟補償性質的第二種觀點。經濟補償是一種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健全過程中,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減失業者的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社會氛圍。經濟補償不同於經濟賠償,不是一種懲罰手段。我國實行按勞分配製度,勞動者付出勞動得到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基本能體現勞動者的貢獻。

經濟補償其實就是作為勞動者的一種勞動報酬的補償,如果是經濟補償,不同於經濟賠償,因為經濟賠償是一種懲罰的手段,賠償的意思其實就更多的説明勞動者有一定的侵犯,合同到期主動離職是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進行告知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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