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書中錄用條件的設立有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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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書中錄用條件的設立有什麼作用?

一、勞動合同書中錄用條件的設立有什麼作用?

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考核勞動者是否合格,並決定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重要標準(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充分證據),一份完備的錄用條件將能夠有效低用單位的法律風險。

作為企業,在制定自己錄用員工時的錄用條件時,應考慮以下幾點:

1、是否與招聘崗位的崗位説明書任職要求相匹配。

2、學歷信息、工作經歷等入職登記信息是否屬實。

3、身體健康狀況是否能勝任本崗位工作(一般會安排入職體檢)。

4、參考《勞動合同法》規定內容。

二、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書的合同程序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主要必須具有公民資格;勞動者一方必須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者必須年滿16週歲,且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好;

(3)國營企業招收職工,必須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並向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職工手續。

(4)勞動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徵求應招工人的意見;也可以由被招工人與企業行政的代表,如廠長、經理,人事處、科長等直接協商,共同起草。

(5)簽訂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向被招工人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被招工人也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勞動合同書,並簽名蓋章。

(6)勞動合同簽訂後,應當到當地勞動行政機關申請鑑證,並向其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書對於我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説是特別重要的,主要就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合法權益,而用人單位對於勞動合同中所設立的錄用條件也是可以更好的招聘到符合自己的人才,從而更好的為用人單位帶來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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