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十年勞動合同終身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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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十年勞動合同終身的依據是什麼

能在同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絕對是屬於老職工了,所以不論是從法律還是從企業的人文角度上出發,一般對於工作已經有十年以上工齡的這部分員工的各項待遇都是比較好的,而且我們會發現很多公司的重要工作崗位其實都是由這些有了一定工作年限的普通職工一步步提升上來的。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超過十年勞動合同終身的依據是什麼?

一、超過十年勞動合同終身的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看着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否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對勞動者而言,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非“終身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同時也不代表成了單位的“永久員工”就可以放任自流,如果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終止並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超過十年勞動合同終身的這種説法也是有些不準確的,只能説是我們和單位工作時間的這種關係已經建立了有十年之久的,在籤勞動合同就是屬於沒有固定的期限了,實際上也就是直到退休以前可以一直在用人單位工作。不過老員工也有犯錯,甚至是犯法的,而這樣公司也是能夠無條件辭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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