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時單位放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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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裁員時單位放哪些人?

經濟型裁員與企業破產還不一樣,破產是員工直接沒有了工作而經濟型裁員則是因為企業經濟發生了危機所以不得不進行裁員,但是一旦面臨裁員的時候就會有一個問題那就是經濟性裁員時單位放哪些人?小編針對這個問題為大家整理好了有關的資料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經濟性裁員時單位放哪些人?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難關。

二、經濟性裁員與協議離職區別是什麼?

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經濟裁員需要向職工和工會公示,聽取意見後,將裁員方案報送勞動行政部門。解除勞動合同則包括不同的情形其中雙方協商一致是其中的一種,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雖然協商達成一致,用人單位仍然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性裁員仍然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標準和解除勞動合同一樣,按照《勞動合同法》46和47條執行。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再就是家庭成員中僅有此人就業並且還需要撫養老人的,這些都是要考慮的。而在經濟裁員時企業也可以暫時的度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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