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經濟裁員哪些人不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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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經濟裁員哪些人不能裁

用人單位經濟裁員哪些人不能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在裁員時“老、弱、病、殘”員工不得裁減: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病)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病)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弱)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年齡不足五年的;(老)

如果用人單位裁員時擅自裁減上述人員,將面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二、企業裁員的人數是多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從該條款規定看裁員必須符合以下程序:

(1)人數要求:裁減人員需達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啟動裁員程序,少於該人數的,應當只能夠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2)提前説明: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注意既可以向工會説明情況,也可以向全體職工説明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選擇;

(3)報告程序:裁減人員方案需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注意法律並沒有要求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才可裁員,只要履行報告程序就行了。

經濟性裁員,簡單講,就是指企業由於經營不善、面臨嚴重困難時,解僱多個勞動者的情形。在市場經濟的競爭環境下,如果企業在面臨嚴重經濟困難時不允許其裁員,就將使企業背上宂員的包袱,不但不利於參與市場競爭、侵害企業自主經營權,更可能最終造成企業破產、損害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經濟性裁員要符合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的規定,公司不能想裁就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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