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經濟性裁員不得裁減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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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經濟性裁員不得裁減哪些人

用人單位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進行經濟性裁員,這其實就是為了挽救單位,而提前與一些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這種情況下,也不是説所有的員工都是在被裁減範圍內的,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一些人是不得裁減。那到底進行經濟性裁員不得裁減哪些人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進行經濟性裁員不得裁減哪些人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難關。《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這一條是我國勞動法的新規定,也稱經濟裁員。由於‘經濟裁員”也必然要影響職工生活,增加社會失業率,因此,勞動行政部門要積極監督檢查裁員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允許裁員的範圍,是否道守裁員的法定程序等。

根據《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裁減下列人員: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業裁員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這裏的“報告‘僅指説明,無批准的含義。”優先錄用“指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法定條件有兩個,只要滿足其中一個條件即可以實行經濟性裁員:

1、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 “法定整頓期間”指的是企業為了恢復清償債務的能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破產程序進行債務調整和企業整理的一種再建型破產製度。如企業經營不善,難以清償到期債務,就可能被債權人申請破產。如企業只是遇到暫時的困難,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就可以恢復清償能力,則企業可以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由法院宣佈進入整頓期。在我國整頓由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並負責主持。如整頓期限結束,企業仍不能清償債務,則由法院宣告企業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間”説明企業經營十分困難。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員。

裁員是集中的辭退員工,所以某些與個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不在適用。同時由於裁員往往牽涉面較大,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

總結起來,法律中規定的進行經濟性裁員不得裁減的人主要就是老弱病殘孕,換言之能夠被裁減掉的也就是一些比較健康的員工。而在裁減的時候,還需要按照國家的規定支付他們相應的補償金。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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