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不在工作期間受傷單位是否需要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童工不在工作期間受傷單位是否需要賠償

用人單位來説,如果是正常的勞動關係的話,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一些合法權益,都會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僱傭的是童工的話,就另當別論了。本身僱用童工就是一種違法的現象,如果童工不在工作期間受傷的話,對用人單位來説,也是需要承擔一定責任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童工不在工作期間受傷單位是否需要賠償?

一、童工不在工作期間受傷單位是否需要賠償?

1、《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以下稱《賠償辦法》)第二條規定,非法用工(包括使用童工)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第三條規定:“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

2、《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三條規定:“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戲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從保護童工和未成年人的權益角度出發,應當將本條中的“事故傷害”擴大理解為包括非因工受傷比較適宜,而不應僅僅將“事故傷害”侷限於“因工受傷”。

3、從立法精神來看,法律法規嚴格保護童工的利益,並嚴格禁止非法使用童工的行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也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如果在處理童工受傷致殘的問題上區分是否“因工”,有違保護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

二、童工受傷如何維權?

1、童工傷亡應比一般勞動者獲得更多的法律保護。合同無效不等於其權利不受保護,相反,從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出發,從關心下一代出發,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其受傷亡損害的權益更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其受保護的權益應比一般勞動者更廣泛、更多。

2、從計算賠償損失數額上考慮,童工傷亡應選擇非工傷賠償。工傷的賠償依照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繳納了保險的,則由保險機構理賠,用人單位未繳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保險理賠的標準和數額計算賠付,其數額比僱員受害賠償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低4-6倍。童工傷亡不按勞動法律關係的工傷理賠,按一般人身損害的民事法律關係予以賠償,將獲得更大權益的法律保護。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對於童工來説,即使不是屬於工傷的範圍,但是用人單位也應當給予賠償,關於這一規定也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由此可以看出,對用人單位來説,僱用童工不論從哪一點上來看都是非常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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