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勞動保障投訴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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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勞動保障投訴流程是怎樣的

內蒙古勞動保障投訴的具體流程從受理到處理執行,嚴格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通過勞動保障投訴,堅持維護勞動者弱勢一方,而作為勞動者一方,也要積極行使和維護自己的權利。接下來,本站會對這一套程序做具體的分析,使您有系統性的瞭解。

一、內蒙古勞動保障投訴

㈠案件的受理: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受理.是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檢舉和投訴(以下簡稱舉報)的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案件的接受。接受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接受信函舉報,應當及時登記;接受當面口述舉報,應當進行筆錄(或錄音),由舉報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對舉報人拒籤的,應當註明拒籤情況。在接受舉報人電話舉報、口述舉報時,應當告知舉報人據實舉報,並向舉報人詢問核實被舉報人(或單位)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和被舉報人(或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情況或告知舉報人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接到舉報的違法案件後應認真研究。對符台受理範圍的舉報,應當受理,並明確辦案人員。 對不符合受理範圍的舉報,屬電話或當面口述舉報的,接待人員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機關反映,並在接受舉報記錄上予以註明(如:舉報內容不符合受理範圍,已告知舉報人向有關部門反映),作為處理舉報工作記載依據,以備查考。屬信函舉報的承辦人員應在履行登記手續並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將信函轉交有處理權的機關處理。

㈡立案: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執法檢查和接受舉報(舉報人已提供有關違法行為證據)時,發現井認為用人單位確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和事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除外)的,應當填寫《勞動保障監察立案審批表》,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查批准即為登記立案,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批准之日為立案起始時間。

二、案件的審理

案件登記立案後.辦案人員應對案件立案所依據的書面材料(如舉報、投訴材料)或在現場執法檢查中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的調查筆錄和收集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初審,對違法行為和案情進行分析確認,提出審理意見和查處方案,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研究批准即可依法查處。

三、調查取證

對登記立案的案件,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全面、客觀、公證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詞、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辦案人員完成調查取證後,應當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交案件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並填寫案件處理報批表。案件處理報批表應寫明被處理單位名稱、案由、違法事實、被處理單位的陳述、處理依據及處理意見。

四、案件處理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辦案人員提交的案件調查報告、處理意見及證據附件應依法認真審議。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將案件處理報批表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對依法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批准,應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案件即告結。對證據不足的,應退回原辦案人員進行補充調查,經補充調查證據仍不足的,應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案件即告結。對用人單位有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行為或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議有處理權的行政機關處理或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處罰決定及執行

勞動保障監察處罰決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並製作勞動保障監察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內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擬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30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應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處罰決定應在做出之日起七日內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送達被處罰單位、井負責追蹤執行情況。被處罰單位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處罰決定生效後,做出處罰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處罰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六、案件材料歸檔

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結案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建立案件檔案。檔案內容要完整,卷面要整潔、規範,檔案內容包括:立案審批表;調查、詢問、勘驗筆錄、鑑定結論、證明材料等;案件討論記錄;案件處理報批表;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執行情況記錄;行政複議決定書或者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結案審批表;其他有關材料。

綜上,本站小編為您瞭解到內蒙古勞動保障投訴主要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申請行政複議維護自身權利,針對平等主體是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而對於行政機關則適用行政複議。此外,內蒙古自治區勞動保障監察體系較完善,體現出公正和公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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