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投訴加班不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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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投訴加班不給加班費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法定假日加班應支付不低於員工工資的300%為工資報酬,不得調休或者補休代替,休息日加班且未安排調休或者補休的,應該支付員工不低於200%的工資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加班費,員工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小編將就如何勞動保障監察投訴加班不給加班費做簡單介紹。

一、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設定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第二款: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條件

(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兩年內的;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上述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上述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上述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三、辦理材料

投訴人應當提供投訴文書。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繫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提供勞動合同及未發加班費的證據。

委託他人投訴的,還應附上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四、辦理地點

當地行政區域內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根據工作需要確需指定管轄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用工單位在無法給員工調休或者補休的情況下支付員工加班費,是法律的規定。勞動保障監察投訴加班不給加班費是行政機關依法維護勞動者權益的一種途徑,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出現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反應,合理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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