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可以否安排加班及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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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可以否安排加班及出差
女職工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安排加班違法。可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勞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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