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後可否重新建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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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後可否重新建立勞動關係?

退休後可否重新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者依法退休後,再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不屬於勞動關係,不能適用勞動法相關規定,但當事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務關係,因勞動關係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已經辦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又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簽訂聘用合同。這種聘用關係現已明確確定為勞務關係。

勞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勞務工作內容及要求、勞務報酬、合同的終止與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式、以及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雖然勞務合同的法定形式多樣化,但涉及勞動主體的勞務關係,還是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務合同為好。用人單位在認清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之後,應特別注意自覺守法,不能將應建立勞動關係的情形,統統改為建立勞務關係,以規避法律,使用廉價勞動力。不過,用人單位採用租賃勞動力的方式,以勞務關係代替勞動關係的情形例外。

二、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區別有哪些?

1、主體的範圍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一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關係的主體則可以同時都是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也可以單方是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也就是説,勞務關係的主體沒有勞動關係主體那樣的限制條件。

2、主體的性質和關係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上的隸屬關係。勞動者除了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制定的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勞務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彼此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勞務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客體不同。勞動關係的客體是勞動力,勞務關係的客體是勞務;勞動力作為一種生產要素而存在,勞務作為一種“產品”而存在,將勞動力與其他生產要素結合則生產出勞務。

4、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勞動報酬之外,還有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勞務關係的勞動者一般只取得勞務報酬。

綜上所述,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後,和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享受退休待遇。很多時候退休人員還去企業幹活參加勞動,這個時候雙方建立的應當是勞務關係,由於退休人員不符合勞動者資質,雙方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如發生工傷事故,企業承擔全部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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