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到底限制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1W

競業限制到底限制什麼

經常聽人説,他與公司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那大家知道競業限制到底限制什麼嗎?這關係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瞭解的不清楚、不透徹,那麼就有可能違反相關約定,然後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從法律規定看,競業限制應當包括競業限制的人員、期限、範圍、地域、補償標準和違約責任等。競業限制的內容通常體現在勞動合同、員工手冊、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中。實務操作中,有時還約定員工離職後定期通報就業狀況的義務,以此作為支付競業限制補償的前提條件。另外,也有企業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每月的工資構成中包含固定數額的競業限制補償,來代替離職後按月或一次性給予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實踐中,有些企業在一份協議中同時約定保密和競業限制義務,這就容易使人產生一種模糊的認識,認為保密與競業限制是一回事兒,甚至有HR認為支付了保密費,就無需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這説明我們對兩者的認識存在誤區。其實,競業限制與保密還是有區別的:

1、保密義務所限制的行為是對商業祕密的泄露和使用行為,而競業限制所限制的是從事某種專業、業務,或經營同類產品或業務;

2、保密義務是從消極意義上禁止相對人泄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祕密,並不禁止相對人設立競爭企業或到競爭企業工作。如果相對人有合法取得商業祕密的途徑,權利人就無權要求其承擔保密義務。而競業限制則是全面禁止員工利用其在職期間獲得的一切信息和技能的機會,這是一種積極意義上保護商業祕密的方法;

3、保密義務的產生基於法律的規定,或基於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不管是否有明示的約定,員工在職期間和離職以後均承擔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而競業限制義務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產生的,無約定則無義務;

4、保密義務是沒有期限的,只要商業祕密存在,員工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是有期限的,具體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不超過兩年。

根據公司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目的來講,是為了保護公司的商業祕密,因此一般也是與相關的員工進行競業限制約定的。而上文中,本站小編已經為大家詳細解答了“競業限制到底限制什麼”的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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