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時辭職工資不給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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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辭職工資不給應該怎麼辦?

一、隨時辭職工資不給應該怎麼辦?

隨時辭職工資不給應該自行先與上級領導或者老闆商議拖欠工資的事情。帶着工作時的記錄前去找老闆協商要求公司補發工資。

可以到本單位所在區域內的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如果公司沒有在規定時間裏面給員工支付相應的薪資報酬,員工有權利隨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僱傭關係),並且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所拖欠的相對應的薪資,以及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定的金額作為經濟補償(一般按照拖欠薪資的25%來計算)。

可以直接去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

二、被迫辭職能否獲得賠償

根據相關法律出規定,被迫辭職可獲得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我們國家如果勞動者要想進行辭職的話,必須要提前通知,當然在用人單位存在着過錯的情況下,可以進行隨時辭職,辭職的話勞動者的工資也必須按時的進行發放,用人單位如果不發放,可以通過私底下和老闆解釋利用法律來告知老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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