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同辭職不發工資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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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在的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工作之前肯定是需要和用人單位簽訂一個勞動合同,用來保障雙方的一些權利和義務關係的。但是確實存在着不籤勞動合同的公司。因此,有人想知道沒簽合同辭職不發工資應該怎麼辦?下面為大家介紹。

沒簽合同辭職不發工資應該怎麼辦?

一、沒簽合同辭職不給工資怎麼辦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應當及時足額發放工資。

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時老闆拒絕支付工資的,有以下幾種解決途徑:

1、與老闆協商解決;

2、到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或向勞動監察機構進行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勞動仲裁應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3、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複印件;

4、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註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繫電話等。

三、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的計算規則: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需要明確的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可能會對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一定的影響,因此這個時候最好積極的去找老闆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來進行仲裁,或者去行政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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