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補充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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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補充規定有哪些

我們知道,勞動關係是建立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就此建立了勞動關係,雙發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勞動關係,除非勞動者自己辭職,又或者用人單位涉嫌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申請解除勞動關係,那麼解除勞動關係補充規定是怎麼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解除勞動關係補充規定

―、目的

為規範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及相關保險事宜,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與華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中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直接及間接控股的全資子公司〈簡稱“公司”〉在中國大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中外籍員工(簡稱“員工”)。

三、離職經濟補償的計算規則

(一)本規定生效曰0013年10月1曰)及之後入職的員工,離職補償由以下項數累計構成:

1、從員工入職之月起,每月按照其當月標準工資的十二分之一預提離職補償額,逐月累計;

2、離職時另行給予離職當月一個月標準工資作為顛外補償,離職當月尚未發放工資的,為上月的月標準工資額。

(二)本規定生效曰之前0013年9月30曰及之前)在職的員工,離職補償由以下項數累計構成:

1、自入職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舊止的離職補償額,仍按照原華為董字(2007)01號《關於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補償規定》的具體規定核算、計提;

2、2013年1-9月的離職補償額,按照員工個人2013年9月份的月標準工資顏,計提一個月工資;

3、自2013年10月1曰起,每月按照其當月標準工資的十二分之一預提離職補償額,逐月累計;

4、離職時另行給予離職當月一個月標準工資作為顏外補償,離職當月尚未發放工資的,為上月的月標準工資額。

員工只有在符合本文件規定的可獲得離職補償的情形下,才有權獲得相應的離職補償。以上計算規則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解釋為每名員工均有權獲得離職經濟補償。

四、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離職經濟補償

(一)勞動關係因以下情形之一解除或終止的,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1、經公司提出,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

2、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經公司同意的;

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訂勞動合同的;

4、其他應依法給予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的情形。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疔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彳非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其他法定應給予離職補償的情形。

(二)勞動關係因以下情形之一解除或終止的,公司不支付離職經濟補償:

1、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w腐化或有其它嚴重不良行為,且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2、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3、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因觸犯法律被拘留、勞教的。

4、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童制度(包括對個人身份/經歷等造假欺騙公司)的;

5、員工從事第二職業的。

五、經濟補償的發放

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屬於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情形的,員工應與公司簽署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協議,並在一個月內按照公司要求辦妥工作交接和各項離職手續〈包括但不限於簽署咅類離職文件、遷出户口與人事檔案、交回辦公設備、卡證等〉,否則公司有權不支付離職補償。公司支付離職補償的,在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後,公司將經濟補償核算併發放給員工本人。

六、保險的處理

員工同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公司依法不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辭職員工原則上應自行到當地政府社會保險機構以個人名義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的相關手續,並承擔社會保險費用。

為保證辭職員工同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在未獲得新的保障前,其社會保障的一定延續性,辭職員工可在自行支付社保費用的前提下,委託公司人事服務中心代辦個人名義繳納社會保險的相關手續。

員工享受的由公司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障〈包括人身意外傷害、重大瘓病和壽險等)在員工辭職後原則上應予以中斷,但在公司未向商業保險公司提出終止要求前仍然有效,最長期限為六個月。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解除勞動關係補充規定的相關問題的全部解答,總共有六個大的方面,我們都知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那麼雙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勞動關係,除了特殊情況之外,國家法律對於解除勞動關係這一方面是有明確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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