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提離職賠付用人單位賠付嗎?
一、主動提離職賠付用人單位賠付嗎?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被迫辭職的除外。屬於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從08年開始算);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要求經濟補償一般適用於哪些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即不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的解除;
非過失性解除具體包括以下3種情形:
①員工患病或非工傷,在患病期間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②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
3、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4、員工被動解除勞動合同的;
比如: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給員工支付工資、未及時繳納社保等。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
7、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8、勞動合同期滿後,單位不同意續簽合同而終止合同的;
9、勞動合同期滿後,單位同意續簽,但降低原約定條件而員工不同意續簽致使合同終止的;
10、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任務已完成的。
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資支付。員工在公司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標準;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公司要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我國勞動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為了權衡和調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資矛盾,規定了經濟補償的賠付問題,在勞動者出現被動離職等權益被侵犯的情況時,用人單位是要履行賠償責任和義務的,這也是為了最大限度地規避勞動者權益被侵犯的問題,使得勞資矛盾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