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過錯下公司勸退員工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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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定過錯下公司勸退員工怎麼賠償?

非法定過錯下公司勸退員工怎麼賠償?

員工不存在法定過錯行為,公司主動勸退員工,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形式達成賠償,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無關勸退員工,員工不同意採取非法解除或終止形式,需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責任。如果公司經濟性裁員與員工達成協商一致,合法辭退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司勸退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實際月工資為基準,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若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這裏的“工資”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應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具體規定為:

(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實際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一個月工資標準)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並非完全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累計計算,而是關於經濟補償金的上限問題,勞動者工資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支付年限不得超過十二年,此時經濟補償金的上限為勞動者十二個月的月工資,但是如果低於三倍的,沒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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