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加班費基數要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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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計時工資的勞動者,其加班工資基數應當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勞動者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可統一按照上述標準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我國法律規定的月計薪時間為21.75天,勞動者的日工資即為月工資除以21.75。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加班費基數要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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