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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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的內容

新員工在入職過了試用期之後就會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對員工的一種保障,當由於一些原因需要解除勞動關係時,雙方就要簽訂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證明書中應該包括哪些內容以及需要注意什麼?下面小編為您提供一份證明書範本以供參考。

一、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_________同志是我公司___________部門職工,於_______年___月___日到職,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情況,經公司研究決定,從______年___月___日於以__________________終止勞動關係。

人力資源部

年 月 日

二、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必須如實填寫好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如:合同期滿、自動離職、曠工除名、破產遣散等。開除、除名、辭退、提前解約的主要原因一定要寫清楚。

2、失業人員從失業之日起六十日內,持身份證、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就業失業手冊(臨時合同工帶上用工審批表)或流動人員就業證(農民合同工帶上本人銀行存摺複印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有關手續。

3、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有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

4、如果沒有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新公司也決定錄用你的話,你應該放心了,因為與原單位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只是為了證明你與原用人單位不再具有勞動關係,沒有其他的作用,僅此而已。

三、證明書的作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證明書的主要作用是為了給你以後入職的單位出示,來證明你與原用人單位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只有這樣新的用人單位才會正式錄用你,並與你訂立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否則新單位無法判斷你是否還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如果你沒有這個證明,那麼新的用人單位無法錄用你,因為如果你入職後與原來單位發生糾紛,新單位是需要負連帶責任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一式兩份,一份在原單位人事部門保存,需保存2年以上備查,另一份由勞動者本人保管,用以在新單位入職時證明。此證明不需要交到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根本沒有權利接收此證明。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中要寫明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等,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是員工在以後入職時提供的一份證明,來證明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以防止在員工入職後與原單位發生糾紛,在勞動合同法中對於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也有明確的規定,我們可以通過諮詢律師來詳細瞭解,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錦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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