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和代通知金是否可以同時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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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和代通知金是否可以同時索要

現在職工也正是因為有了勞動合同法作為最重要的法律保障,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我國的勞動爭議也是呈現出了一種井噴式的狀態,其中有很多都是職工非要同時要和公司索要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的這種做法的。其實該職工是自己沒有靜下心來去了解一下,補償金和代通知金是否可以同時索要?

一、補償金和代通知金是否可以同時索要?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時,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而代通知金適用的條件,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序要求,也就是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才發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產生。

賠償金,雖然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計算,但是二者性質不同,一個是合法解除合同給予的經濟補償,一個是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支付賠償金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序要求。所以兩者不能並存。

二、相關閲讀:代通金適用的法定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由此可知,法律明確規定,適用代通金的情形只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特定的三種情形。

三、哪些情況是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論從哪一方面進行分析,補償金和代通知金兩者根本就是不可能同時都在員工離職的時候產生的,大家首先要知道公司賠償代通知金的這種狀況是非常的特殊的,可以説,賠償代通知金要求職工離職的這種做法是屬於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而補償金更多的時候並非員工原因卻要求職工離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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