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代通知金經濟補償金可否同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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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代通知金經濟補償金可否同時賠償?

一、對於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可否同時賠償?

可以同時用“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如果提前30天通知,只支付補償金;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就支付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出現了法定的特別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由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勢必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而勞動者本身又無過錯,因此法律規定一方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有適應期,提早做好相應安排;用人單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説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

二、職工離職沒有提前通知需要承擔代通知金麼?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是勞動者法定的提前通知義務。法律只規定了單位在三種特定情況下辭退勞動者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離職,也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所以,向來只有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而無勞動者向單位支付代通知金的。

我們知道,在勞動合同法體系下,勞動者只有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約定這兩種情形,才需要支付違約金,所以,此處約定了勞動者承擔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違約金的兩種情形,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但是,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即離職,屬於勞動者違法解除,如果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的違法解除行為給單位造成具體的經濟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如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和原因很多,有些是企業被動解除的,原因在職工身上,比如職工因病無法繼續工作的。企業不提前通知就告知不用上班,要賠償代通知金。並且,根據職工的工作年限,企業還要額外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這兩個賠償可以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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