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經濟補償金與代通知金索賠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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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經濟補償金與代通知金索賠是否可行

一,同時經濟補償金與代通知金索賠是否可行

可以同時適用。根據現在的《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提前30天作出通知,而且應該為裁員工人適當的補貼金。

二,不應支付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指出:符合規定中相關情形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合同時沒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額外支付了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該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指出:用人單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則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定,應向勞動者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

經濟賠償金與代通知金的問題在實際的工作中是經常出現的,但是隻要自己與所屬的企業進行有效的協商就看可以解決,如果通過法律手段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雖然有效,但是一旦自己的問題處理消耗的時間與精力過多,自己就會得不償失,因此自己需要仔細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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