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可否同時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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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可否同時索要?

其實在司法實踐處理勞動關係矛盾的過程當中,有發生過很多的案例就是員工向公司同時索賠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和代通知金這兩部分,但是絕大多數的索要代通知金的這種做法幾乎都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關於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可否同時索要的這個問題,大家可以跟隨本站小編的腳步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可否同時索要?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可見,只有在以上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應當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來替代提前1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

除《勞動合同法》第40條以外,用人單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如協商解除以勞動者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終止等,均不需支付代通知金。

因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產生的法律後果並不相同,勞動者不能既主張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益,又同時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益。

二、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怎麼區分

1、兩者適用條件不同

代通知金支付的條件有三個,分別為不勝任工作解除、醫療期滿解除、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只有在這三種情形下的解除,才有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很多,上述三種情形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協商解除、法定裁員、員工被迫解除等諸多種情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條件,同時其範圍更為寬泛。

2、兩者的支付月數不同

代通知金為固定金額,是員工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月數跟員工在本公司的工齡有關。員工工作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之後一年按照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代通知為固定的一個月,而經濟補償金則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原則。

三、如何計算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為員工離職之前的一個月工資,其不受三倍封頂限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員工離職之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受三倍封頂限制。

比如一員工月薪五萬元,在給此員工計算經濟補償金時,適用的基數就不應該是五萬元,而應該按照北京市市平工資的三倍進行封頂計算,即12603元;而此員工的代通知金則應該是五萬元,不應該受三倍封頂的限制。

可見同時索要經濟賠償和代通知金的這種狀況非常少,因為索要代通知金要滿足的條件有三個,公司既然向員工支付了經濟賠償的,代表着肯定雙方是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提前已經經過協商並且支付經濟賠償的,無需再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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