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經濟補償金與代通知金可以同時適用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4W

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一些勞動者既主張經濟補償,又同時主張賠償金的仲裁請求,這樣相互矛盾的仲裁請求必然有其中之一無法得到支持。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也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辭退經濟補償金與代通知金可以同時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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