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依據及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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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依據及範本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的同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出具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勞動者可以在尋找工作中運用該證明。那麼,以廈門市為例,廈門市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依據及範本是如何規定的?今天,小編帶着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一、廈門市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用人單位出具的用來證明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的法律事實的,為了體現對外的效力,加蓋單位公章即可,無須加蓋單位內部的其他印章

二、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範本

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範本

茲有 部門同仁 ,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碼 ,因 原因於

年 月 日與我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提示:用人單位必須如實填寫好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如;合同期滿、自動離職、曠工除名、破產遣散等,提前解約、開除、除名、辭退的原因一定要寫清楚。

失業人員從失業之日起六十日內,持身份證、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就業失業手冊(臨時合同工帶上用工審批表)或流動人員就業證(農民合同工帶上本人銀行存摺複印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有關手續。

三、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1、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3、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針對“廈門市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為大家做的相關解析。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在現實生活中被廣泛的運用,但是,小編在此也要提醒廣大的勞動者,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有一定的格式的,同時並非所有的用人單位都需要應聘者提供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應聘者在應聘時也要做出合理的分析。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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