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裁員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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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裁員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單位裁員一方面可能能反映出一個單位的經營狀況,對您更重要的是,它對勞動者產生了重大影響,因此,法律對此做出了比較嚴格的規定。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單位裁員滿足的條件是什麼呢?在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然是不允許裁減員工的。下面本站小編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一、單位裁員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的企業,可以裁減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富餘人員。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情況下,單位可以裁減人員,但需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用人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單位不當裁員該怎麼處理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在實踐中,作為勞動者,對於單位裁員,您有時候可能會覺得無能為力,認識到自己根本説不上話,但對此您也不必太太灰心,您可以通過要求單位給付經濟補償金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不知道該如何要求,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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