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裁員要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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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裁員要符合什麼條件

用人單位進行裁員的,其實就是解除與部分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但由於這樣的行為會對勞動者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裁員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裁員。那麼用人單位裁員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行呢?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用人單位裁員要符合什麼條件

經濟性裁員指用人單位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經營狀況的手段,是無過錯辭退的一種特殊形式。用人單位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可以裁員: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依法申請和法院准許開始整頓後,因出現剩餘勞動力,需要把裁員作為預防的一種整頓措施。

(2)用人單位近營狀況惡化,發生嚴重虧損、開工不足、產品嚴重積壓之類的嚴重困難,需通過裁員來擺脱困境。

另外,進行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二、何時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上面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又規定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 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的;

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若違反法的規定將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比如説,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祕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只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當然,如果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條件,也就不存在就條件達成一致的問題。

勞動者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很多時候單位進行裁員也是迫不得已的決定,但並不是單位隨意想裁員就可以裁員的,要是不滿足法律中規定的用人單位裁員條件,單位的行為就是違法的。此時,勞動者可以採取一些法律措施來捍衞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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