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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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

企業經濟性裁員是不是可以任意裁員呢?當然不是,企業裁員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而且還要經過法定程序才能進行經濟性裁員。

按照1994年11月4日勞動部頒佈的《企業經擠性裁減人員規定》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員。

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依據《勞動法》第27條和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19943447號)第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確需裁減人員,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_[説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同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阿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如果不具備裁員條件,在裁員程序中將會被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及勞動行政部門駁回;如果具備了裁員條件而不符合裁員的程序。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使裁員決定被撤銷,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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